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8207号
原告:***,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9462581L(1-1)。
法人代表:方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