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终29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4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09153M。
法定代表人:汪才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杰,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辉,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9462581L。
法定代表人:方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溢武,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公司)、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0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首先确定真假施害者。2.因房损无法修复,否则会产生地层电线许多接头,更易引起后果不堪设想的电火灾。请求法院允许受害方协助搜寻有能力评估房损的合法机构按降值法解决,或敬请法官据实判认解决。3.由被上诉人承担应有的评估费、诉讼费及相关费。4.为了促使施害方端正负责任的态度,使问题得到合理解决,要求其承担应有的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罪的刑事责任。5、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该公司原设在滨湖明珠的物业服务处,维修业务中在热水房水管拧断的情况下,自感短时间买不到新水管更换,竟然使出骇人听闻的歪招,将走廊的瓷砖砸掉并砸通我家的墙根,使其水穿过和含有水泥的黄沙层源源不断地流入我家地层全境,这样我家就成了他们的行洪区。水进了我家地层是出不去的,因此房子受到了长期的浸泡,墙体和地面严重受损,墙体内电线被泡损短路,厨房等处电插座不可使用。长期受水浸泡的房子水迹很深毁损严重,该公司设的物业服务处工程师去看了也说无法修复,该公司不管不问地撤走了此物业处。这是人为施害和极不负责行为,受害者被迫做出上述请求。
热电公司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诉请及上诉请求均不明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房屋受损与我公司有关,且上诉状陈述其房屋受损是由于被上诉人新长江物业的行为导致,与合肥热电集团无关。
新长江公司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评估房损、按降值解决受害者房损问题;2.被告承担备案诉讼费、评估费及相关费。
一审经审理查明: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属于***所有。新长江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因滨湖明珠9-2303室走廊漏水,该物业服务部在维修过程中,不慎将热水管拧断,因无法及时找到替代水管更换,便砸掉走廊瓷砖并砸通墙根的方式排水,致使漏水漫延至滨湖明珠9栋2303室的地下,致使墙体、厨房及客厅地面及所属地线等多处受损。经***书面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对***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进行损失鉴定,范围为底层全境(地砖、地电线)、墙体内外损伤、墙体内电线。2019年9月3日,天源公司回函一审法院表示因无法量化漏水造成的房屋降值,因而退回委托。
一审认为:***诉求法院准许评估房损,经***申请依法委托天源公司对案涉房屋底层全境(地砖、地电线)、腔体内外损伤、墙体内电线进行损失评定,天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以无法量化漏水造成的房屋降值为因予以退回;***诉求按降值解决受害者房损问题无法通过鉴定程序解决,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多次向***释明诉讼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将诉讼请求明确化,***庭审中一直未予具体化,故依法对其相应诉请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审中,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一审就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因涉案房屋走廊漏水,在维修过程中,不慎将热水管拧断,致使漏水漫延至滨湖明珠9栋2303室的地下,致使墙体、厨房及客厅地面及所属地线等多处受损。后经***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对其底层全境(地砖、地电线)、墙体内外损伤、墙体内电线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因***不同意按维修或更换方案评估,而要求对房屋降值进行评估。天源公司因无法量化漏水造成的房屋降值,退回一审法院委托。案经一审法院释明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将诉讼请求明确化,***未予具体化,二审中仍然要求***明确诉讼请求,但***仍以房屋降值评估作为诉请。由于涉案房屋走廊漏水,致使墙体、厨房及客厅地面及所属地线等多处受损,***应当对受损部分进行维修或更换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从而降低受损部分。而***不应将损失扩大化,扩大至要求对整体房屋降值进行评估。因此,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政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席 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