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恢120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方振,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03执恢1202号案件的本次恢复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张四清
审判员 季汝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