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3执435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执行人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