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奉化区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471号
原告: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宁波市奉化区状元坊路197号。实际经营地:宁波市奉化区南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7900926314。
法定代表人:汪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君良,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中山东路金城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554535939U。
法定代表人:宋绍远。
原告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文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许驰秋
书记员王佩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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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