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8973号
原告:江苏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81611148G,住所地泗洪县青阳街道山河东路北侧(中皇城)**。
法定代表人:张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云,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90092631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状元坊路**
法定代表人:汪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永,泗洪县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个体户,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跃辉,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原告江苏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