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5财保20号
申请人:青岛沃斐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辽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682593463J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庆方,山东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沃斐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000元,本院受理后,青岛沃斐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青岛沃斐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沃斐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前,自愿撤回对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保全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岛沃斐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保全费186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