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沃斐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青岛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3190号-1
原告:青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青岛路北端辽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安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立,山东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庆方,山东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青岛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318号青岛市民健身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青岛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7元,减半收取3058.5元,保全费2220元,均由原告青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
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纪顺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