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6336号
原告:青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青岛路北端辽阳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5682593463J。
法定代表人:赵安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立,山东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庆方,山东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派克欧哈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南汇工业园区园中路****。
原告青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派克欧哈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青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鲁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