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6335号
原告:青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青岛路北端辽阳路**。
法定代表人:赵安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凤凰东翔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工业园。
原告青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凤凰东翔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凤凰东翔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胜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