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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一冷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7377号 原告:山东天一冷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镇武庙村东09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青岛路北端辽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天一冷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一冷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3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23元,由原告山东天一冷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