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鑫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鑫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海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1407号
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士,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海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海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海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罗荣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熊纪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