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3民初385号之一
原告:***,男,195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巴彦淖尔市锦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锦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二0年六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00元,减半收取36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额尓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郑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