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锦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巴彦淖尔市锦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4民初546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额尔古纳市二粮库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珍,内蒙古古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锦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泰汇现代城第A1#-1513号。
法定代表人:高景春,经理。
被告:韩强,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巴彦淖尔市锦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诉被告巴彦淖尔市锦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韩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立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