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民申12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小女,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有左,女,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边疆,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金固大厦B座三楼6号、15号、16号。
法定代表人:钟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婧,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白路亿峰岛璞园6幢1单元1701号。
再审申请人张小女、周有左因与被申请人***、***、边疆、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民终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张国婷
审判员 闫少波
审判员 王菁馨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