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502民初896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
原告:***,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丰镇市。
原告:宋东明,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原告:王登亮,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原告:孙德敏,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盛守佐,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
7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琦,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毕金诚。
地址:内蒙古通辽市明仁大街2329号。
被告: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建平
公司运输车队负责人:杨利平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金固大厦B座三楼6、15、16号。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戚忠贵,男,汉族,982年06月2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财旺,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等七人诉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苏 伊 拉
审 判 员 乌  云
人民陪审员 僧  格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沙其如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