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钮连与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902民初1612号
原告:钮连,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钮连与被告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钮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钮连与被告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原告钮连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钮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钮连负担。
审判员  李永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 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