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通辽市交通工程局、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02民初2023号
原告张步高,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
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明仁大街2329号。
法定代表人:毕金诚,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金固大厦B座3楼6号、15号、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路美丽园住宅小区百合C4栋3单元3楼1号,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0月26日出生,住锡市育新小区,系交通运输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原告***、***与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对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内蒙古钜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苏伊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新吉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