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尚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赵某与内蒙古尚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闻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2973号 原告:赵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尚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海天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闻某某,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赵某与被告内蒙古尚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闻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尚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闻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尚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闻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879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