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蓝色森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蓝色森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财保67号
申请人:***,男,现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
被申请人:内蒙古蓝色森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5号太伟方恒广场B座16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蓝色森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166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单号为69401128020190000014-001的保险金额260166元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166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