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同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高明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23财保175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同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田兴国。
被申请人:高明,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申请人:裴明武,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申请人:高飞,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申请人***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同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高飞所有的在江苏鼎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00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同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高飞所有的在江苏鼎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顾秋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