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隆士达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执4678号之一
申请人: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董国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高明。
被执行人:江苏隆士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邢宗超。
被执行人:泗阳县顺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葛培玉。
被执行人:宿迁同益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裴明武。
被执行人:江苏高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彭娟。
被执行人:宿迁市明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婷婷。
被执行人:高明,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同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田兴国。
申请人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同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23民初9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2417333.7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至进行线下调查,并至申请人所提供财产线索的所在地,发现申请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已灭失,该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4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6.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张 梁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