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江苏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6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并未将该管辖权条款中“协商不成的,可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字样划去。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中该条款却被划去,“***”的签字亦非本人所写。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双方虽在系争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后双方将该管辖条款中“协商不成的,可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字样划去并签字确认,故视为双方对于管辖法院未作约定,合同中亦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该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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