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泰安市大汶口木器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泰安市大汶口木器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0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四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韩建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金虎,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刘建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天菊,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安市大汶口木器厂,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秦传路,厂长。
原审被告:泰安市大汶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培峰。
上诉人泰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安市大汶口木器厂、泰安市大汶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民四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泰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郑金虎,被上诉人***(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天菊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泰安市大汶口木器厂、泰安市大汶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3)泰民四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赵 童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代理审判员 冯玉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