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京柱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04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槐执字第1311号
申请执行人国京柱,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泰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被执行人高荣利,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申请人国京柱与被执行人泰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高荣利、***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2)槐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槐执字第13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昌珉
执行员 宗赤军
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千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