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良达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泰安市良达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新泰市锦坤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4020号之一
申请人:泰安市良达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470567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新泰市锦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街道新矿路地税局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6594409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安市良达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泰市锦坤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锦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良达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泰市锦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良达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