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终3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办事处良庄。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洪,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审第三人:泰安市良达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牧村,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泰安市良达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晓东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