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良达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终3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办事处良庄。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洪,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审第三人:泰安市良达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牧村,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泰安市良达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晓东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