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环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福满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19119号 原告:安徽环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包河花园纬二路****商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726335138(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部主任。 被告:安徽福满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开发区繁华大道与习友路交叉口加桥悦湖公馆**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TND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环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福满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环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环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福满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环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