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8412号
原告:安徽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纺织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30188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环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花园纬二路B区30#商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7263351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
原告安徽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环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安徽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魏 琼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