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环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010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环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环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的(2014)**民一初字第0226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出当事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第三条第8款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民一初字第02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明
代理审判员*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计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