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河南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724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任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
住正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已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院(2015)正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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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