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4民初680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正新路。
负责人:周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学凯,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欣,该镇镇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人民政府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程 瑜
审判员 肖雪源
审判员 隗 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