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24165号
原告:郑州六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金城国际广场2号楼20层兴隆孵化器A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5803668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集英街与晋安路交叉口兴宏大厦16层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7847987B。
法定代表人:游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六缆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六缆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六缆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9元,由原告郑州六缆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