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执保304号

申请人:山东华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千佛山路北段机电制造小镇南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P52GT71。

法定代表人:黄帅,总经理。

被申请人: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集英街与晋安路交叉口兴宏大厦16层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7847987B。

法定代表人:游军。

申请人山东华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723民初18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

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中心支行94×××1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20000元,实际冻结6112.97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解放路支行41×××22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20000元,实际冻结22827.93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保304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