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1811号
原告:山东华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千佛山路北段机电制造小镇南区1号。
法定代表人:黄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建忠,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集英街与晋安路交叉口兴宏大厦16层11-18号。
法定代表人:游军,总经理。
原告山东华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华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6元,保全申请费1620元,由山东华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晓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祝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