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民初3842号
原告: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军,董事长。
住所地:开封市。
被告:开封市一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长征,董事长。
住所地:杞县。
原告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一品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股权转让费3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还款时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游军代表公司与被告开封市一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置业公司)签订关于河南大学附属中学南校区(原开封市第四职专校址)联合建设项目股权转让事宜的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对联合建设项目股权转让的价格、转让方式、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协议规定:被告同意将所持有的一品置业公司100%股权以2300万元(大写:贰仟叁佰万元)转让给原告,同时被告应积极向原告提供联合建设校园项目立项、规划等相关手续。被告一品置业公司应保证其资产和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或质押,一品置业公司未为第三人提供任何担保,一品置业公司无任何债务纠纷,本次交易不存在实质障碍。不存在即将发生的、未了的、针对一品置业公司的诉讼或仲裁。同时协议还规定,被告应如实告知原告关于一品置业公司和河南大学附属中学联合办学的事宜及双方所签相关协议具体内容。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因违约方未遵守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规定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河南吉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指定的开户行和银行账户转入股权转让费300万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联合建设校园项目立项、规划等相关手续,被告迟迟未给。原告催促多次无果后,即到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咨询该项目相关事宜,经查询得知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本无此项目的审批资料。原告发现问题严重性后,在没有了解真实情况下,即暂时中止向被告支付下余款项。2019年6月22日,一品置业公司向原告发出《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告知书》,确认原告通过河南吉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其转入股权转让费300万元的事实,并要求原告继续转款。原告为了解真相即要求被告向其提交该建设项目及相关手续,此时被告才向原告提交《开封市一品置业公司与河南大学附属中学联合办学合作协议》。原告经审阅发现,该协议中第六条第五项已明文规定,甲乙双方即被告和河南大学附属中学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将各所有股权予以拍卖、抵押、转让。至此,原告发现被告系故意隐瞒事实,欺骗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立即返还股权转让费300万元及利息,被告一直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7月13日“8.26”专案资产处置组已对外发布关于申报登记“钱忠等人涉黑案”组织成员相关债权债务的公告,申报2020年6月30日前与钱忠、钱涛、刘卫涛、王**、钱川川、徐洋洲、侯俊岭、孟凡松、李保生、钱东亮、崔提升、钱胜利、马湘萍、钱兵等人及其名下公司形成的真实、合法、有效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现涉案资产正在处置中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尚在通缉,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00元,退回原告开封市泰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洪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