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107号辛店街道后办公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8694063X。
法定代表人:苏胜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住所地:东安镇东二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0066351298XY。
法定代表人:刘学金,校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鲁0505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5847.10元。二、驳回原告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
2021年3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在各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无网上理财等信息。
2021年3月26日,本院通过协助机关东营市垦利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在东营市垦利区财政局的工程款90万元,因该工程款未实际结算,故现无法执行。
2021年8月18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与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悬赏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定期多次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均未能实际履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方顺
审判员 张纪成
审判员 宋保卫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