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恢14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18号中交财富中心T326、27层。
负责人:曹彦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执行人: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迎宾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6206609X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南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74436035B。
法定代表人:牛金响。
被执行人:张松,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区汇景国际3-1-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243266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辛集市凯盛皮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农贸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35617837T。
法定代表人:赵清水。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金亿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垒头镇新垒头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50423550A。
法定代表人:谢夷申。
被执行人:王楠,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执行人:谢沉棉,女,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松、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辛集市凯盛皮业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亿制罐有限公司、王楠、谢沉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保险、证券、网络资金等信息,有股权,已冻结,并评估。有房产、车辆已查封,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查无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连英
审判员 季 磊
审判员 刘飞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