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恢14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18号中交财富中心T326、27层。
负责人:曹彦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执行人: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迎宾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6206609X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南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74436035B。
法定代表人:牛金响。
被执行人:张松,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区汇景国际3-1-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243266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辛集市凯盛皮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农贸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35617837T。
法定代表人:赵清水。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金亿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垒头镇新垒头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50423550A。
法定代表人:谢夷申。
被执行人:王楠,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执行人:谢沉棉,女,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松、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辛集市凯盛皮业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亿制罐有限公司、王楠、谢沉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股权及房产,现查封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A×××××丰田牌车辆一辆。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松名下车牌号为冀A×××××颐达牌轿车一辆、冀A×××××宝马牌车辆一辆。
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在河北国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75万元的股权。
四、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在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500万元的股权。
五、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松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证号: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权第01701700)。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连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