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保1155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新华中路27号。
被执行人***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南沼村。
被执行人衡水盛科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818号H2幢5单元8层801室。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张国庆,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衡水盛科板业有限公司、***、张国庆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452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1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