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4执3496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路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8656653F。
法定代表人:田晓洁,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执行人: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迎宾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6206609X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南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74436035B。
法定代表人:牛金响。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区汇景国际3-1-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243266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辛集市凯盛皮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农贸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35617837T。
法定代表人:赵清水。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金亿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垒头镇新垒头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50423550A。
法定代表人:谢夷申。
被执行人:王楠,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执行人:谢沉棉,女,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路支行与***、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辛集市凯盛皮业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亿制罐有限公司、王楠、谢沉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辛集市凯盛皮业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亿制罐有限公司、王楠、谢沉棉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整,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连英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