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4执349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路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路1号。
负责人:曹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迎宾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树强。
被执行人: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南大街大陆裕丰H座1单元701。
法定代表人:牛金响。
被执行人:张树强,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址辛集市。
被执行人:谢沉棉,女,1960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辛集市。
被执行人: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区汇景国际3-1-1402。
法定代表人:张树强。
被执行人:辛集市凯盛皮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农贸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赵清水。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金亿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迎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谢夷申。
被执行人:王楠,女,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住址辛集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路支行与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衡水弘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树强、谢沉棉、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辛集市凯盛皮业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亿制罐有限公司、王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车辆三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经传统查询,轮候查封张树强名下辛集市两套房产,轮候查封市区房产两套,轮候查封苏州房产一套,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无公积金等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定程序进行公示。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查无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连英
审 判 员 刘飞虎
助理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釴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