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进,男,1981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东湖村跃进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7521763D。
法定代表人:夏德文。
本院在执行**进申请执行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皖0504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无有效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04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启发
审判员 伊长城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