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执行人: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东湖村跃进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7521763D。
法定代表人:夏德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04民初345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雪峰
审判员 蔡启发
审判员 伊长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