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执行人: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东湖村跃进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7521763D。

法定代表人:夏德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04民初345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雪峰

审判员  蔡启发

审判员  伊长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