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章金华与***、***、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民一初字第01301号
原告:章金华,男,1973年1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
被告:***,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金华与被告***、***、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章金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章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