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23执恢6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镇黄排光明新城区兴华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思强。
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黄排开发区健民路17栋9、10号。
法定代表人:杨锦彪。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惠东法经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4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名下有位于惠东县平山黄排地段的土地【惠东国土征字(1992)317号批文项下、《惠东县国土局建设用地许可证》编号(1993)30号范围内的其中8592.2平方米土地】,由本院(2021)粤1323执恢387号案裁定对该土地可获得的征收补偿收益进行冻结,待挂牌成交后提取收益,本案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名下有位于惠东县平山黄排地段的土地【惠东国用(1998)字第13230107920号】,因该土地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待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有在惠东华基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享有20%股权,该股权由(2020)粤1323执442号案首冻结,本案无法处置。另外,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财产由本院(2021)粤1323执恢709号处置,本案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323执恢6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广鸣
审判员  杨光辉
审判员  周凤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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