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23执恢6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黄排开发区健民路17栋9、10号。
法定代表人:杨锦彪。
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镇黄排光明新城区兴华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思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惠东法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50万元从1992年4月8日至1993年4月8日止、本金150万元从1992年4月10日至1993年4月10日止按月利率8.64‰计息,此后2笔借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款日止);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640元、保全费5000元共55640元,由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分五年还清,每年至少偿还100万元;如果被执行人经济好,可在二、三年内还清;利息数额在还款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同意屏蔽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三、本案执行费32400元,由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本院已告知双方当事人,因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1323执恢68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广鸣
审判员  杨光辉
审判员  周凤珠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戴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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