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1323执保126号
**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县平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深圳市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1323民初235号民事裁定书,已完成如下保全事项:
一、已解除了本院作出的(2021)粤1323财保13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县支行账号为2008********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已解除了本院作出的(2021)粤1323财保13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银行**县支行开立的账号为2034********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至此,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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