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323执恢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黄排开发区健民路17栋9、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镇黄排光明新城区兴华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惠东法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50万元从1992年4月8日至1993年4月8日止、本金150万元从1992年4月10日至1993年4月10日止按月利率8.64‰计息,此后2笔借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款日止);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640元、保全费5000元共55640元,由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对其应当中止执行程序;而本案另一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粤1323执恢819号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和处理,现将本案并入(2022)粤1323执恢819号案件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粤1323执恢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