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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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23执恢8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黄排开发区健民路17栋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196172452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惠东法经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原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惠东县支行)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1992年1月21日至同年8月20日止月息按8.64‰计,从1992年8月21日至还清款日止月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逾期未还清,则由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480元,由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2022)粤1323执恢819号案被执行人相同,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和处理,本院现将本案并入(2022)粤1323执恢819号案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1323执恢81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